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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在一家公司里面上班之前我跟公司签了到移动合同,但是现在单位上说是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什么叫做解除合同的,撤销合同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哪些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纠纷
2018-06-28 04:38: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而合同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实现,只有对方有异议的,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发生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你好,所谓的撤销合同。是指因为欺诈或者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而撤销,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自始无效。而解除合同,是可能因为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是其他原因解除的这个合同是从解除之后才无效的。他们两个有本质的区别,效力也不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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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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