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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公司发生了一点劳动争议,因为在我入职之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我们各自指定一个仲裁员,但是我认为公司指定的仲裁员与公司的利益存在相关,所以我就想让对方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哪些?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其它综合
2018-06-21 17:20: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您好,仲裁庭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你也可以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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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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