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单位之前申请了一个国际仲裁。但是后来我们发现这个国际仲裁法院对于这个案件并没有管辖权,当时我们的约定,确实约定的,这个仲裁法庭,我想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对于国际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庭没有权力管的话,那么归谁管呢?

其它综合
2018-05-31 19:30: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释[2002]第5号2002年2月25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你好,国际仲裁规则一般有,1.在受理案件阶段拒绝管辖。这种方式适用于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也非常明确的案件,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仲裁庭立即拒绝管辖,仲裁申请人可以到法院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启用新的仲裁程序。
      2.对管辖权问题做出中间裁决,即临时裁决。经过一定的审理,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做出中间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为避免法院介入而对仲裁效率的影响,《示范法》还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明确予以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拖延诉讼的可能性。
      3.对管辖权问题和案件实体问题一并作出裁决。该方式适用于有关管辖权异议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同实体争议的事实联系紧密的案件,仲裁庭将管辖权问题合并到争议案件中一并加以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
  • 国际仲裁管辖的确定首先是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是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是。没有约定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就是说跟发生的这个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对于这个仲裁的案件就有管辖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