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小就非常喜欢小动物,所以在我工作之后,我一个人居住,我就自己养了一条狗,这条狗是朋友送给我的,是一条非常非常可爱的牧羊犬,今天我们去逛街的时候我的狗就咬伤了一位小朋友,我的狗本来是想跟小朋友一起玩的他从小就非常喜欢小孩子,但是因为小孩子受到了惊吓就拿石头打我的狗,google出于自我防卫就无意识的咬伤了孩子,听说饲养动物咬伤人之后饲养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怎么理解饲养动物咬伤人的无过错责任?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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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类侵权行为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你这个案子中,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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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狗受惊吓咬人的,主人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人即使没有任何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话,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即使是第三人致宠物狗受惊吓的,主人也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动物侵权,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够免责或减轻责任。 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因为第三人是终局的责任人,所以,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其追偿,而且是全部求偿权。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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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离职,在等待结算工资期间被不知狗主人狗咬伤,医药费与公司协商。
由于已经离职,所以不能构成工伤,当事人也不是因为工作导致的,但是因为在等待结算工资期间被狗咬伤,公司也是有一定责任的,需要承担部分医药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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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你不能证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部责任都由你承担,但全部责任不意味着什么都要赔偿,法律对赔偿范围是有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精神损失费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和伤残等级对应,如果受害者没有伤残,那么精神损失费就不必支付,伤残必须通过鉴定确认。
再次,误工费必须由女方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证明医院建议的休养天数,同时证明自己的月收入,计算出实际务工收入,才需支付。收入证明不能简单的依据用人单位开的工资证明,还要结合完税证明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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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饲养动物咬伤人的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如果饲养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了人,那么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需要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受害者被咬伤是因为打了动物或者其他无理行为。但是,他们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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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