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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两年前我因身体原因辞去公立学校校长岗位,因为没有到正式退休年龄,所以按照教育局给我的政策叫做提前离岗,任校级督学(就是保留校长级别,没有规定我什么工作)半年以后,有个朋友办私立学校,让我去帮忙,学校建立起来了,效益也不错。去年11月这所学校另一位在校私自兼职的老师被告了,纪检委在审查的时候牵连到了我,理由是我也没正式退休,我和他都受到了相应的警告和处罚。问题是从去年11月起,到今年5月份纪检委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期间,学校和投资方一直在使用我们继续工作,但是没有给我们开工资,(以前也经常拖欠,我们就认为问题解决之后会补发给我们)学校和我们投资方领导没有任何人下命令辞退我们,直到5月7日问题解决之后通知我们不要来上班了,但是尾欠的工资却说不能给,理由是开了就违规。我们私自在外兼职是不对,但是我们已经受到了经济处罚和教育,为什么这段工作期间不能拿到劳动报酬?请问,这笔钱我们应不应该依法讨回来?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律师!

其它综合
2018-05-30 09:5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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