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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哥和我嫂子当时离婚两个小孩都给了我哥,小孩从七个月就是小孩奶奶带大的。现在我嫂子回来把十岁的女儿偷走了还不让我们见,请问他有权带走吗?如果他要抚养权,我们不给,如果女方重新起诉,小孩还会判给他吗?

民事相关
2018-07-05 00:01:1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对方无权带走子女。如变更抚养权,须协商或起诉。
  • 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法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抚养权,两周岁以下原则上归母亲,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会根据有利于孩子的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还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如男女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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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