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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十七岁,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于去年八月去长沙天心区爱唱KDv打工,在九月三十号晚上工作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同事李某身上(对方以成年)被一屯暴打,我儿打不过,就到kDv水果房拿了一把水果刀砍了李涛某刀砍到右手母指置右手母指基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xx派出所网上追逃。今年五月投案自首现被关押看守所,请问这个事情要怎么办,会怎么判,对方又不肯谅解。

刑事案件
2018-05-30 10:18: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建议尽快委托辩护律师,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可来电咨询
  • 您儿子这种情况涉嫌故意伤害罪,听您的描述您儿子应该事出有因,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争取轻判。但是具体没有阅卷,不好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权益。
  • 涉嫌构成犯罪, 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请来电话详谈,尽快争取轻判!
  •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你儿子现在可能被关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我们可以进去会见了解你儿子的情况,并且把家属的关系告知。鉴于你儿子未成年,律师可以提出相关的法律保护,与公检沟通,能否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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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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