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一亲威有双重户口,一个在原户籍,一个在中山。小时候跟随父母迁到中山,名子改了,身份证号也不一样。她一直用的户口是原户籍的,小孩的户口上的也是原户籍,现在小孩要上学了,需要注销其中一个户口,想注销中山户口,但珠海不给取消。由于小孩紧急需要入学,所以我又把原户籍迁到东莞,后来接到中山派出所通知说我亲威违法使用户口,被冻结。请问律师这种情况需要怎样处理?谢谢!

婚姻家庭
2018-06-19 15:02: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个是合法,另一个户口是不合法的,你向不合法的户口所在地书面申请注销,如果不给注销可考虑行政诉讼。
  •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注销。  公安局对户口管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迁移、注销户口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可以带齐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常用户口,同时注销另一个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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