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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建筑房产一座。17年开始分居生活,今年1月提起夫妻诉讼离婚,17年丈夫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丈夫未向归还贷款。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怎么判决呢?

民事相关
2019-02-28 18:54:4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由于您17年就已经和丈夫分居了,在以下情况中:1.您丈夫是在分居之后贷的款;2.虽然是在分居之前贷的款,但并不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且没有经过您的同意;3.虽然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后来您和他分居了,分居之后的他花费的那部分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你能证明三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就能够向法院主张那笔贷款(全部或者部分)属于您丈夫的个人债务,不能用您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应当由您丈夫自己承担。谢谢。
  • 您好,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行为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丈夫对银行的债务与您没有关系的话就不用您偿还。您与您丈夫在17年开始分居,您丈夫也是在17年向银行抵押婚后建筑房产进行贷款,这个债务是要算做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因您进行离婚诉讼而改变的。谢谢。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您好!男方的房产首付款时其父亲所出,该房产如果是婚后所买,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这种情况下您可要求对房产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男方应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需听取其本人意见。小孩判给一方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固定工资的2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生活所需,则需共同承担。
  • 你好,建议与对方积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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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