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一个闺蜜和她的前夫离婚以后,孩子是判给她的前夫的,但是现在她想要去看他的孩子,她的前夫并不允许,她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合理的,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最新的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这样的?希望律师能够解答一下,谢谢。

民事相关
2018-05-30 21:45: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 你好,父母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 您好,这要看具体情况。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 如果离婚协议未约定探望权可以诉讼主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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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