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合资企业的员工,1994年入厂,2001厂方说将职工福利拿来集资建房,双方各出资50%,但没有任何文件,只有"集资建房款收据",后由于跳槽人员多了,但多数人由于厂方用离职手续卡住退房了,现厂方要求签订一份"协议",[B]未同我们协议过[/B],只是厂方单方出台的,注明了幢\室\面积\员工出资额,员工必须为厂方服务至2011年12月31日,方享有全部产权,服务期未满的,[B]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合同期至2006年12月31日满)不与厂方续订的,或有<劳动法>二十五条(二\三\四)的被解除合同的[/B],厂方有权收回集资房,退本金且无任何补助[/B],但如经济性裁员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厂方原因不续订的,或员工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集资房仍归员工使用,到12年1月1日享有全部产权.但由于厂效益不佳,减员又减薪且在劳动合同只注明工资为315元,我们担心签订了协议,厂方一再减薪导致无法再服务而辞职,无法拿到房子,[color=#FF1493][size=4]请问这样的协议合理合法吗,我们能签这样的协议吗[/size][/color]

劳动纠纷
2006-07-28 20:0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