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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22岁,未婚生育双胞胎女儿,由于种种家庭原因,双方多次闹矛盾,以至于大的女儿户口上在男方,小的户口上在女方。我本人有工作,而且两个女儿一直由我跟我母亲照顾,。我不想跟男方一起生活,也不想给女儿他。男方家庭都是有低保,他父亲已经去世,他母亲生活刚好可以自理,但没有工作能力,男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我有机会要两个女儿吗,女儿现在十一个月了。如果打官司我能要回大女儿的抚养权吗?男方一直不肯妥协,压着我大女儿的户口 ,还叫我自己养大,养大他再过来带走,我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8-06-19 04:25:3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双方如果不能协议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可以起诉抚养权的,两周岁以下一般都是归女方
    追问:是双胞胎,法院会不会判一人一个呢?好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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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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