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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二月一号办了退休,今年五月十六号去世,请问养老保险怎么退

劳动纠纷
2018-06-24 01:29:3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退还亲属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存款余额。。。。
  •   养老保险退保金怎么算,  (1)正常退保: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农转非或在缴费期间死亡,可以作正常退保处理。退保时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息退还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2)非正常退保:非正常情况原则上是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坚持要退出保险的,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要带《缴费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农转非、死亡等材料),到保险关系所在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由申请人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县(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填制《退保通知单》,办理退保,终止保险关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养老保险是什么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本人自愿、有缴费能力、愿尽缴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统称为个人参保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参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提供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四、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怎样参加养老保险,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退伍未安置的军人凭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其过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怎样参保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仍未参保的人员怎样参保?
    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判刑、劳改、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辞职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
    七、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个人参保人员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月缴费基数。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月缴费基数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起起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分五年逐步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八、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九、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怎么办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完清间断缴费期间(不得超过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农业户口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首次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最早可以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
    其中1993年3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保险费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凭本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等有关材料到区社保局申请参保。
    十一、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缴费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怎样处理
    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本人持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协议》及代收代缴机构的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十二、个人参保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个人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的怎样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个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凭转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在新企业的劳动合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卡等办理转出手续。
    十五、个人参保人员的哪些业务可由基层社保所受理
    个人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除外)的新参保、续保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凡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暂停缴费业务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这一新消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我市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2003年10月15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劳保所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合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最多减少不超过一万元。从2011年8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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