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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被卷入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7个亿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案件中,公安局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的2,7个亿中有甘肃XX贸易公司(所有证件被扣押)与XX银行XX支行骗贷几仟万其中有XX银行起诉我的600万贷款行为是郭XX非法吸收公众存案的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可是在民亊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民亊行为。针对同一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与民事诉讼中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一个认为是犯罪行为,一个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亊行为。这种情况是显然有失法律严肃性和统一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法官会看不懂吗?

交通事故
2018-06-25 09:23: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法官提交你的书面意见。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这两种情形都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现在应该积极退还,争取最大程度的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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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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