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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89岁,农民,丧偶,有自建平房一间(农村宅基地,并未办理房产证)。生有有四个子。2007年作了原析产情况说明,将平房划给我。父亲按了手印。但兄弟四人均未签字。由于当时户主名字不能进行变更,故而平房仍在父亲名下。这样的析产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其余三子若日后扯皮,是否可以依法上诉,要求分割财产?如若请父亲做遗嘱公证,写明平房归我所有,那么父亲在世时,该平房进行拆迁,拆迁所得的钱款或者房产是否仍在遗嘱范围内?或者还有另外更好的方案,好让其余三兄弟没有任何可以反悔或扯皮的情况出现。

刑事行政
2018-07-02 19:29:0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问题的关键是你当时的房子属于家庭共有还是你父亲独有, 
  • 你只知道自己的那份,可能还是要依法分割的。
  •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的人往往忽视这一点。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父亲与你签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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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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