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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别人担保借款,借款人也给出借人写有借条,我也签有担保合同,过了半个月出借人给了借款人借款,借款人也写了收条给出借人,在给付借款时没有通知我担保人,也没有叫我担保人在收条上签名,他们给付过程中我一样都不知道,我想知道我要负法律责任吗?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债权债务
2018-07-17 14:38:5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只按照你们之前的借条时限承担约定的借款金额。
  •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 担保人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来承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
  •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应表述该担保合同的约定的担保是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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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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