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许某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某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某基层法院审理。 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法院决定于7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审判长 李某是被害人之一孙某的叔父。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不当。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小虎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决于7月18日送达被告人许某。 7月25日,许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许某犯罪行为恶劣,遂撤销原判决,改判为: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
2018-05-18 09:19: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