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交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后,在合同仲裁结束的三个月后,对方再单方面给我发来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还需要理会他吗?
因为合同纠纷,对方直接提交了仲裁,要求以法定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并退款,经过仲裁庭审理,认为我方无违约,直接作出终局裁决驳回了对方请求。结果三个月后,对方再次给我发来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退款,我想问这种已经裁决完了的事情他之后再发这样的解除通知有效力吗?我需要理会吗,是不是我得在三个月异议期内需要提交仲裁确认对方的通知无效呢?如果是的话,那岂不是以后对方没事发个通知我就得去折腾一番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