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解答,若满意请给好评,谢谢。
追问:孕妇在公司整改裁员的情况下也是同样享受保护的吗
解答:您好,公司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