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只简单表述“女方有外遇”,据此无法断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须是已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已婚夫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 如果女方的行为构成“同居”甚至“重婚”,且有证据证实,男方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获得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才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