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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做一个朋友的代理人,他的精神有一点点的问题,但是因为他结婚之后他的父母也相继去世了,所以如果他要离婚的话,也只有找我给他说代理人,请问一下法定的代理人,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什么叫做离婚法定代理人呢?

民事相关
2018-05-15 20:51: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一、《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协议离婚。此种情况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是不会受理的,会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若无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 代理人的范围: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在精神病人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从精神病人的视点出发,能够做出离或不离的定见表明,法院应予采用。关于法定代理权限在触及人身方面的限制在于假如发现法定代理人有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其它相关人能够提起改变代理权的诉讼以救助之。
  • 你好,一般为其父母,详见《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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