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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谅解书,怎样写

刑事案件
2019-08-10 15:52:3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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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盗窃罪不属于强奸、抢劫,应该符合上述减刑条件。
  •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构成盗窃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总结如下:1、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2、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 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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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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