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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个公司的生产主管,是管理人员,5月9号上午8点多,由于工作上的事情我说了一个女员工几句(妇女),她也反驳我很多话,跟我争吵了3分钟左右,我当时就离开了,但不到3分钟,就有人通知我说她突然晕倒了,结果送去医院检查是脑溢血,而且当时是**医院立即转去东莞市**医院,说要做手术,但由于当时她老公请假回家了,就暂时没有做手术,说等她老公来了再说,暂时住院治疗,因为我第二天被公司辞退了,也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说涉及到工伤鉴定,还有社保局要来公司调查,说我是当事人,需要配合,我现在不在工厂了,说等社保局调查时再通知我回去,请问,我跟这个脑溢血患者有关糸吗?我有责任吗?如果公司再通知我我还需要回去配合调查吗?

合同纠纷
2018-06-24 16:37:5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公司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具体要看公司解雇你的事由,才能判断解雇是否合法。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s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你好,只要你是工作行为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 领导的做法违法。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向劳动局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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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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