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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前夫通过一审、二审已离婚,女儿四岁,抚养权判了给我,判决书上写前夫可以每周日中午12点来我住处接走女儿,直至晚上八点带回,但我女儿不愿意跟前夫单独走,前夫便以此为由,不给抚养费,为了配合他行使探视权,每周日我都发信息,约前夫到游乐园见女儿,可是他多次不回信息,也不来见女儿,说要单独把孩子带走,才过来和给当次的抚养费。但离婚后他搬走不知他住址,他不告知,他有轻微地贫,以前带孩子也缺乏责任心,曾被人推走婴儿车毫无察觉,如此无责任心的人,我也不放心把女儿单独交给他,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我并非不让他见孩子,我保留有信息为证,他以不带走孩子为理由,不给扶养费,孩子也大哭大闹不要跟他走。请问他能申请强制执行带走我女儿吗?我可以怎样维权呢?

民事相关
2018-05-13 0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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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