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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2月因工受伤,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鉴定工伤五级,于2015年3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70%发放伤残津贴,所在单位于2018年4月对全体员工进行工资调整,但未对我个人进行伤残津贴的调整,我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伤残津贴调整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想咨询一下怎么处理。

经济相关
2018-05-13 21: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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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