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介绍:
汪XX与高XX为夫妻,二人共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女汪一,次女汪二,三女汪三,四女汪四,五子汪五,均成家,汪五与袁某婚后育有一女汪某(1989年)。高XX于1990年6月去世,汪五于1992年11月去世,汪五去世后袁某带着汪某改嫁,汪某的户口并没有迁移,汪XX独自生活多年。
汪XX和汪某二人共拥有三联土木结构房屋,7分菜园地,1亩农田和1亩森林。2002年国家修公路占用了路边的2分菜园地赔偿了4万元被次女汪二占有。2006年国家修武英高速公路占用了汪XX三联土木结构房屋,当时赔偿了三联房屋的地皮和1.96万元赔偿款,占用的5分菜园地也赔偿了一块地皮。
房屋拆除后汪XX于2007年3月1日来到儿媳袁某家中生活,由于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住不习惯,两年后(2009年)离开袁某家来到四女汪四家中生活了四年。汪XX于2013年10月18日去世,汪XX去世后,所有的地皮(三联房屋的地皮现估价28万,5分菜园地的地皮22万)和农田、土地及森林均已被次女汪二和四女汪四占有。
诉求:
汪XX共留下两块地皮,还有1亩农田、1亩森林,生前并未留下任何有效遗嘱,现在我(汪某)要求得到我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