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司法解释中有如下规定吗?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另外,请问父母房屋遗产是否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才能属于某个子女个人的财产,与其他人无关吗?过户的方式给子女就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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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司法解释,确实是有。另外,父母如果只想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要么以遗嘱确认,要么只过户给自己的子女,不管以买卖还是赠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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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是有争议的。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的如果过户给子或女一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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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是有争议的。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的如果过户给子或女一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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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有遗嘱指定且说明为子女个人所有,并且公证,就没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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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