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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受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蒙某、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合同编号:(2010)穗银房贷字第xxxx号);2、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4104.75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计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人民币10771.1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4875.86元),合同解除前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解除后的利息、罚息计复利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复利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处理本案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某村街道某路1号某某花园10座1205房),并对其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10000元;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87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 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审安件受理费587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合计7910元,由某银负担60元,蒙某负担7850元。(一审蒙注缺席) 二审安件受理费125元,由某银行负担50元,由蒙某负担75元. 蒙某缺席两次审判。 房产拍卖款是足够抵债的,为何还要我后期尾款?

债权债务
2018-05-10 1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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