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合同上关于银行贷款的内容是:因乙方原因,无论何种理由被银行核减贷款成数或拒绝贷款的,乙方应接到银行或丙方通知的七个日历天 内 补足购房款,逾期未补足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是否有义务去签第二次银行放贷手续的签字,损失怎么赔偿。
解答:你好,你没有的,因为第二次,这个时间可能继续延长,而且谁也没法确定,第二家银行就可以办理啊。所以,你可以发律师函给对方,要求一次性付款,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追问:如果确定第二次房贷能下来,我有义务配会吗?损失怎么算,谢谢
解答:没有义务,合同上约定期限过了,对方就是违约。损失主要看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