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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大三阳,肝功正常,具有传染性,属于病毒携带,婚前女方隐瞒病情,生产后(剖腹产),医院告知家属女方患有乙肝,孩子出生数天,女方被男方抛弃在医院,孩子被男方抱走,且出院后男方未接女方回家,如果离婚女方是否可以要回结婚时女方的财物,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对于隐瞒病情,女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相关
2018-05-10 20:44:5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您要知道乙肝并不属于法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显示,乙肝是通过性、体液、血液传播的,和孩子日常接触并不会导致孩子感染。所以我们需要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或者乙肝患者,不能谈“乙肝”色变。只要新生儿经过正规的出生后预防免疫,给孩子喂奶十分安全。在高流行区,乙型肝炎病毒最常见的传播途径是分娩时的母婴传播(围产期传播)或水平传播(接触被感染的血液),特别是生命最初五年从感染幼儿传播给未感染幼儿。被母亲感染的婴儿和5岁前感染的婴儿发展为慢性感染的情况很常见。乙型肝炎也可通过皮肤或粘膜接触被感染血液和各种体液传播,以及通过唾液、经血、阴道液和精液传播。乙型肝炎也可能经性传播,特别是未接种疫苗的男男性行为者和有多个性伙伴或与性工作者有接触的异性恋者。5%的成人感染会导致慢性肝炎。病毒传播也可能发生在医疗保健场所或注射吸毒者重复使用针头和注射器的情况下。此外,感染还可能在医疗、外科和牙科手术及纹身过程中发生,或通过使用被感染血液污染的剃须刀或其它类型物品发生。

    孩子抚养权,如果孩子未满2岁,原则上应随母亲。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参考如下情况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c、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嫁妆的本质即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判断赠与行为 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在双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 方的单独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 中析出。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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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您好,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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