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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七人酒后与对方两人发生争执,至对方一轻伤一轻微伤!事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书!但公安机关对我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现在该怎么办?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晚上我们九个人在火锅店吃饭!途中姓李的伙伴去厕所,结果对方姓韩的男子去拉厕所门没有拉开,就嘴里骂骂咧咧,因对方另一名姓陈的男子与我方一人认识,我们也没有当回事。 饭后结账的时候,我方姓任的伙伴与对方姓陈男子说话,引起对方姓韩男子的挑衅!四人殴打起来! 当时我站在前台位置,看到后,让姓薛的伙伴其他人叫回来,害怕我朋友吃亏!我上去后因为没打过架插不上手,就随手扔了一个碎料盆子。接着对方两人就被我们这边的伙伴拉近后厨,我进去后随手拿了两瓶啤酒瓶,但是插不上手,让啤酒瓶的铁盖把手给划破了,随后就扔掉了啤酒瓶!没一会儿双方就分开了! 事后我们赔偿对方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书!但是公安机关却对我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
2018-06-02 22:41: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是涉嫌寻性滋事罪。。。。
  •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 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  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发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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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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