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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哈尔滨锅炉厂工作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份补充协议,其中有这样一条:工作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应退还如下费用作为赔偿金,包括:1.见习培训期间超过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2.知识技能补贴;3.特殊津贴;4.甲方为乙方缴纳的企业年金。 这条规定是否合法,我是否需要退还这些费用。 在查阅了一些法条之后,我看到这样的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是否可以认定这份合同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不需赔偿该金额?请各位律师大人帮忙解答,感激不尽

劳动纠纷
2018-05-08 10:37: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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