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授是专门研究汪伪历史的学者,后来黄教授与作家周某相识,决定合作创作以汪伪“76号”特工总部为题材的历史文艺作品。黄教授向周某提供了大量鲜为人知的历史资料,周某在此基础上写作完成小说XX。在合作过程中,黄教授多次就创作思路、人物评估极其复杂背景、材料真伪的把握、写实与虚构的分寸、作品的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黄教授还对XX初稿从多方面进行推敲,提出了111条修改意见,共计30页近万言。周某写信给黄教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 ,黄教授不是该书的作者,该书没有给黄教授署名,仅拿出了稿酬的十分之一给付了黄教授。黄教授教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是作者之一,由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黄教授是否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为什么? (2)是否是合作作品?如何避免纠纷?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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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案件陈述,第一、黄教授参与的作品的创作,双方形成的合作创作作品的合意,尤其是多次就创作思路、人物评估极其复杂背景、材料真伪的把握、写实与虚构的分寸、作品的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黄教授还对XX初稿从多方面进行推敲,提出了111条修改意见,共计30页近万言。所以,黄教授应当是作品的作者。第二、由于该作品是两人共同创作完成,则应当属于合作作品,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应当事先签订相关协议。第三、法院应当确认黄教授是该作品的作者,由于被告同时侵害了黄教授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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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