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请教两个事;1、我是否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司福利可否兼得
事实和理由
我退休后于2008年8月被一保险公司招为寿险营销业务员。同年10月28日转为正式业务员,至今已有10年。(附公司业务员管理系统网页复印件)。我身体一至健康,任过主管,曾多次获得公司表扬和嘉奖。
不幸2015年3月26日 在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中午散会在下二楼楼梯坎时跌伤右膝并置换人工关节而致残(病历复印件)。药费还报下来,2016年在为公司争当全省第一名时意外摔成(9级)伤残(公司经理带我做的残疾鉴定),两年的意外伤害公司均末有任何关怀表示。我曾4次住院治疗,仅住院费合计10多万元,(4份住院收据 )2017年公司均以超过65岁为由分文不报销。经多次申诉、公司依据内部福利制度解决了些许部份,我现向法律求助 :
1、两次意外伤害均属从事公司指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伤致残;公司开会和争当全省第一名均属生产经营活动内容 ,故我与公司应属雇员与雇主关系 。
2、我是公司正式业务员依据公司规定的福利制度的规定我有享受福利的权益 。是否可人身损害赔偿兼得。
3、我是退休后被公司招为业务员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我与公司属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第2款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我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合适。我的电话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