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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父亲的独生子,在沈阳工作.1984年8月我父立公正遗嘱明确自己所有的长春旧门市房由我继承.同年12月父亲再婚,对方有一未成年儿子刘某.1996年父亲过世.旧房由刘某使用.2001年旧房动迁,刘某和其姐姐办理了动迁手续,交了增加面积款,2003年得到回迁门市房.2005年我回长春办事,得知旧房子已被动迁,刘某在回迁房经营原来工作.此前他们一直没有告诉过我动迁的事情,我也没告诉他们遗嘱的事. 2014年刘的姐姐要我去长春解决房子更名问题,我才知道回迁房没办房产权证,同时告之我父亲有遗嘱.后来我们协商无果.一种说法是诉讼时效从2005年我看到回迁房起算:一种看法是从2014年发生争议时起算.请问哪个观点正确?

继承
2018-04-30 15:49: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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