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方付的首付,婚后共同承担房贷,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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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房屋的分配首先是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往往这样判决:
1、房子归房屋权属证书上有名字的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
2、另一方帮忙还了房贷,离婚后未能继续享有房子,可以主张要回婚后支付的还贷金额部分。
3、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
但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是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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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不是共同财产。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享有房产升值的部分,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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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升值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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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