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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江门市强制戒毒所,3月28号家中收到一封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4日收到强制隔离戒毒,今天4月23号才打出来电话,说要找个律师,关于什么3克毒品的事情,需要找律师澄清这不是她的,估计是被栽赃了,这事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8-08-01 05:30: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依据证据处理
    追问:如果7天内交了罚款保人出来就啥事没有了,7天内收到了信件,可是她家人胆小,也不明白,强制戒毒2年是跑不了了,现在都1个月了,如果是外加贩毒,那可就不是2年的事了
    解答:这是一定有影响的
  •   强制隔离戒毒: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强制戒毒者请假不按照规定返回可以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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