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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从A公司离职,当时A公司还有2个月的工资没有付给我,说是之后打到我卡上。但是,到现在都快4个月了,也还没有付给我。因此,我想起诉他们,但是我现在已经到了外地上班,所以,想请问如何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合同纠纷
2019-05-11 14:17: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所在地的法院,如履行地在广州天河区,则该管辖法院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另一个是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与经常营业地不符,以经常营业地为准。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您需要到您先前的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也就是该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当时实际工作的地点与以上所说的两个地点不一样,就要到当时的实际工作地点起诉。谢谢。
  • 您好。追索劳动报酬得先申请劳动早已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去法院起诉。由于你在外地,你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期待能为您提供服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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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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