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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老公结婚了8年,孩子有两个,一个男孩5岁了,一个女孩3岁了,可是我的老公前不久居然跟我提出了离婚,不知道为什么,我其他都不重要,只希望我的孩子可以归我,想问下男方提出离婚孩子归谁?谁可以为我解答下?

民事相关
2019-04-28 12:16:22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争夺小孩抚养权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举证的材料也比较多。判决的原则为谁抚养小孩对小孩的成长有利,具体来说主要考虑小孩的年龄、之前的生活环境、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条件等,十周岁以上的小孩,还要考虑小孩本人的意愿。举证也主要围绕上述要点,提供自己抚养有利及对方抚养不利的证据,加大获得抚养权的机率。如需帮助可电联或加微信,手机微信同号。
  • 离婚两个孩子一般都是一方一个。但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哪一方能够说服法官,法官最终的判决就倾向于哪一方。
  • 一般孩子是一人一个,夫妻财产均分。也可以协商,全由你抚养,但是对方要支付抚养费
  • 在法律上,有两个孩子的话,一般会判一人一个,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有许多成功的案例,我们可以给予您成功案例的判决书进行参考,如需咨询,可以马上致电我们,直接为您解答,以便让专业律师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男方有义务协议配合。
      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男方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是对男方经行拘留或罚款,不是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结婚不久离婚的话,可以分割财产,一般来说,共同财产比较少。而彩礼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返还:
    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三种应当返还的情况: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彩礼是指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的财物,而男女双方在交往时为表示爱意而自愿赠送的礼物,不是彩礼,而是一种普通的赠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这种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就不能要求返还。
  • 你好,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的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第一个就是孩子年龄,如果孩子太小的话,抚养权一般给母亲,第二个就是双方的经济一般来说,经济好的人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就会比较大。第三个就是对孩子的喜好程度以及本人是否有陋习。
  • 你好,法院对离婚时的抚养权判定标准主要参考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如果孩子很小,抚养权一般会给母亲因为孩子太小离不开母亲,第二个要看双方的经济水平,一般来说,经济好的对孩子以后发展有利的抚养权会判给哪一方,第三个还要看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习惯于跟父亲生活,那么抚养权就会判给父亲,反之就判给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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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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