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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将一批货物(约200立方米)借存朋友家.当时以为只是短期存放,出于朋友也没作过口头或书面协定.但因某种原因一放7年,今年我到朋友家时发现货物不存在了.朋友对此解释是他们全家在外地做生意不常在家,对货物的丢失表示不知情.还有就是我或朋友从没存在地方租借,我也从没以任何形式付过租金.而且因为事隔太久,我已拿不出对该批货物拥有权的证明.有人说像我这情况我朋友有权处理我的货物,因为我存放时间超过6年.请问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吗?好有因为涉及金额比较大,我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损失?

其它综合
2006-07-22 09:2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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