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乙方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本协议内容的;
5、收受他人贿赔。吃回扣的,侵占公司财产的;
6、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公司指派工作不执行的,不服从公司管理的,且造成损失的;
8、乙方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此合同;
如出现以上问题,乙方自愿同意按以下办法进行解决:
1、不满一年的,公司退乙方实际出资部分股权的50%。
2、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公司退乙方实际出资部分股权的80%。
3、满两年的,公司退乙方实际出资部分股权的100%。
4、提前解除合同的,当年不享受分红。
5、提前解除股权合同的,股值增长率归零,按原始股值计算。(请问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上述条款应认为是有效的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
此条不构成显失公平,无行为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或死亡,自己无法行驶股权,约定退出,退股方法。这是入股、退股约定条件,不违反法律,为有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