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套住房,房产证名字属于老人A,内有甲男的户籍,老人 A 与老人 B 是夫妻关系.老人 AB有子女三人,分别是甲男,乙女,丙女.老人 A 在多年前已经去世,未办理任何房产手续,老人 B在2018年3月去世,现留下一套房子.甲男在老人 B 去世后,拿出一份材料,上面写明根据老人 B 的遗嘱,把房子留给甲男之子丁,并且让乙女和丙女签名.乙女和丙女分别签名放弃房子的权益.但未公证.事后乙女和丙女并未看到任何遗嘱材料.
1.后查证,没有老人 B 的任何遗嘱材料,问签名能否反悔?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事由为欺诈),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这份合同有效,甲男可以基于此项未公证材料,做出何种处分行为?
2.甲男在老人 B 去世后拿出一份材料,此项材料的是合同,还是遗嘱?
3.如果真有老人的遗嘱,老人 B 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老人的 A 财产.根据继承法,老人 A 去世,老人 B 基于配偶关系,可以取得1/2和1/4财产,乙女和丙女各有1/4财产.处分他人材料是否可以认定此遗嘱为部分无效?
4.先房产已经要拆迁,乙女和丙女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办能否根据签订材料单方支付赔偿款给甲男?房屋登记中心能否根据签订材料,直接移转房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