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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吉林长春市,合同签订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合同条款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7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等”,那么原告是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还是在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为什么被告住所地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需要移送合同签订地?

合同纠纷
2018-04-25 14: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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