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永州市冷水滩河东A-9-1-2地拆迁户,2016年12月28日按照永政发(2003)(2009)两个9号文件与市城投公司、区项目协调指挥部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祖屋的拆迁安置协议,根据上述两个9号文件第一条,我和我的家人都是属于“被征用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是完全符合安置的对象,但在上月23日召开的安置初审会上依据另一文件即永政发(2013)28号把我们的安置资格取消了,补偿按老文件的低标准执行了,安置就不按这个了。面对这种不讲诚信、愚弄百姓、过河拆桥、违背政策的毁约行为,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