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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同事,他在外面开了一家工厂,然后好像是因为执照的问题涉嫌非法经营罪她好像被人给举报了,但是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通知,他也没有拘留他进行调查,请问一下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法律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或者是文件说明呢?

刑事案件
2019-03-01 02:22:5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在立案上,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条文规定是很清晰的,您可以去找来看下,有不懂的可以咨询。
  •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 关于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 您好,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 非法经营这个要看主要经营的是什么东西?先等候公安机关的通知吧。这个如果需要我们这边可以专项给你走一个法律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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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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