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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父母起诉我和我妻子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妻子对借款49万元不认可,二审法院认为“至于我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我父母之间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清偿”,由此可认定该借款为我个人债务,同时也可认定为我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认定房屋款49万元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其所占总房款份额62%应为我个人所有。这样理解对吗 ?

婚姻家庭
2018-04-15 22:4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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