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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深圳一家民营企业连续工作八年,现从事车间管理,职务车间主任。因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在当地建设中山大学分校,企业面临征收搬迁,企业获得信息后于三年前已规划于广东省惠州市建分公司,现在筹建之中。我第二任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份到期,企业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若本人拒绝续签,则要提交辞职报告。我今天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甲方由现在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市该企业名称和惠州市分公司名称两个主体,并且合同条款中要求把工种填项填写操作类,(我现为车间管理人员),工作地点约定为广东省,条款规定乙方如不服从企业工作地点调动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拒签了此份劳动合同,请问如果企业因此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可以向企业要求索赔吗?该如何操作?索赔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谢谢,请回复。

劳动纠纷
2018-04-12 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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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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