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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把我和他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出租,签租赁合同的是我哥哥,现在租户拖欠大量房租,我哥哥不想起诉而是想商量解决,我觉得不行,我想起诉租户,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吗?。我能不能以出租房屋共有人身份起诉租户要求保护债权?还有这种情况这属不属于连带债权啊?

债权债务
2018-04-12 15:07: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连带债权在我国的含义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连带债权的意思是指,你作为债权的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时候,你是有义务帮债务人清偿,而你这里说的,你和你哥哥共同共有房屋,所以,你可以起诉租户要回房屋,你的权利是共有权利而不是连带之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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