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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上海宝山区承租了一套107平米的两室两厅毛坯房,装修时将大客厅改造成了一间卧室居住。 2018年4月3号有人上门检查,第二天早上发现门口贴了一张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房东以房屋分割出租为由责令限期2018年4月8号前整改。 《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可以对客厅改为一个房间有明确规定,可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里面均未对客厅改为一个房间有明确规定! 他们的依据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请问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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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14:57: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