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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单位的领导让我去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个我们公司的商标,但是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上边儿已经被别人给抢先注册了,我们现在不能够申请这个商标,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呢?如果是构成了的话,那么请问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是怎样计算的呢?

知识产权
2018-04-10 10:22: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同时,《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你描述的这个抢注情况不是很清晰,但是赔偿计算是固定的,可以参考下。
  • 恶意抢注商标是指的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预先使用的商标,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如果是对受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话,那么就赔偿实际的损失。如果实际到损失难以计算的话,那么就赔偿对方因此所获得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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